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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3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谢军王代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王代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3民初911号原告谢军,男,现年40岁。被告王代发,男,现年70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谢军诉被告王代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谢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谢军负担。审判员  唐朝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