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3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谢军王代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王代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3民初911号原告谢军,男,现年40岁。被告王代发,男,现年70岁。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谢军诉被告王代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谢军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谢军负担。审判员 唐朝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