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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卢相甬、钱金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相甬,钱金余,赵淑敏,钱洪英,杨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291号申请人:卢相甬,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钱金余,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赵淑敏,女,1968年4月6日生。被申请人钱洪英,女,1992年3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杨国伟,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申请人卢相甬与被申请人钱金余、赵淑敏、钱红英、杨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才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