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卢相甬、钱金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相甬,钱金余,赵淑敏,钱洪英,杨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1民初291号申请人:卢相甬,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钱金余,男,1971年5月1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赵淑敏,女,1968年4月6日生。被申请人钱洪英,女,1992年3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杨国伟,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申请人卢相甬与被申请人钱金余、赵淑敏、钱红英、杨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0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才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文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