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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5财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冠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冠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5财保282号申请人:冠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振兴东路。法定代表人:宋连勇,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冠县港海薄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华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冠县华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江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冠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冠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资信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冠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文成审判员  翟坤达审判员  王永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