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5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戴小忠与韩勤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小忠,韩勤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5373号原告:戴小忠,男,1964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金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国,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勤勤,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绿园路228号。负责人胡仲清,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松源,该单位员工。原告戴小忠与被告韩勤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原告戴小忠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戴小忠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小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2520元,合计2720元,由戴小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翰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