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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0981刑初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赖心良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心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粤0981刑初第2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心良(绰号:八两金、白相金),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无前科。因本案于2016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辩护人林谷丰,广东雄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州检刑诉〔2016〕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心良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颖琴、代理检察员姚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心良及其辩护人林谷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30日15时许,李国艺(已判刑)等人因交通事故与被害人林某3等人发生纠纷,后经公安机关调解,由李国艺赔偿林某3一方300元而达成和解协议。18时许,吴振(已判刑)、赖洪权(另案处理)、李国艺纠集到被告人赖心良和钟富健、刘钦、卢欣涛(均已判刑)等二十多人戴口罩蒙面持械窜到高州市某村对林某3等人进行报复,将被害人林某2成、林某3打伤,将林某4、林某3的小汽车砸烂。经鉴定,林某2成受轻伤,林某3受轻微伤;经估价,被砸烂小汽车损失价值10160元。高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赖心良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又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赖心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称只参与砸车,没有动手打人。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称:一、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二、被告人赖心良有自首情节;三、被告人赖心良是受同案人纠集到现场的,是从犯;四、被告人赖心良只对被害人的车辆进行毁坏,没有对被害人林某2成、林某3进行殴打;五、被告人赖心良是初犯,并赔偿了一定经济损失给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赖心良从轻处罚,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15时许,李国艺(已判刑)等人因交通事故与被害人林某3等人发生纠纷,后经公安机关调解,由李国艺赔偿林某3一方300元而达成和解协议。18时许,吴振(已判刑)、赖洪权(另案处理)、李国艺纠集到被告人赖心良和钟富健、刘钦、卢欣涛(均已判刑)等二十多人戴口罩蒙面持械窜到高州市某村对林某3等人进行报复,将被害人林某2成、林某3打伤,将林某4、林某3的小汽车砸烂。经鉴定,林某2成受轻伤,林某3受轻微伤;经估价,被砸烂小汽车损失价值10160元。另查明,2016年5月5日,被告人赖心良与被害人林某3、林某4、林某2成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人赖心良一次性赔偿了受害人林某3、林某4、林某2成各项经济损失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赖心良于1992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高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李国艺、钟富健、刘钦、吴振、卢欣涛等人因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3、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林某2成、林某4、林某3与被告人赖心良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赖心良一次性赔偿被害人10000元作为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以及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犯罪嫌疑人赖心良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受害人林某4于2014年1月30日报案。经过审査,公安机关于2014年2月7日立案进行侦査。2016年5月10日,赖心良主动到高州市公安局石板派出所投案自首。二、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1的证言:2014年1月30日18时许,我在家门口看见有五六辆摩托车及一辆汽车进入我村后调头停在我屋边的公路,车上约二十个人往林某3家走去,那些人戴口罩持刀、水管、铁棍之类的器械,他们进去一会后就听到村民讲有人闹事,大家就上去帮手,闹事的人被村民赶走了,有一个被当场抓住。我见到林某2成的头部被打伤,流了很多血,林某3被打伤了脚,林某4的雅阁小汽车玻璃以及车头被砸烂,林某3小汽车的前保护杠被砸了一下,还有两辆无牌的摩托车也被砸了。2、证人李某的证言:2014年1月30日18时许,我听到狗吠声便走出门口,有二个戴有口罩和手套的年轻人见到我后就转身回头了。后来我听到外面很嘈杂,出门后发现打架斗殴的人刚离去,村民捉到一个来打架的人。村民林某3、林某2成被打伤,林某2成的头部流了很多血,两辆小汽车和两辆摩托车被砸烂了,现场遗留下闹事的人的口罩、手套以及刀棍等物品。3、证人卢某的陈述:我是送儿子来投案自首的,因我儿子卢欣涛于2014年1月30日晚伙同他人寻衅滋事被网上追讨,所以我就动员他回来自首。我同时积极与受害方协商,争取受害方的谅解。4、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4年1月30日是农历除夕,当天下午我接到李国艺的电话说他与人撞车了,叫我开车搭刘钦去看下,我搭刘钦去到某镇开发区附近时,看见有人在追赶李国艺,一直追到石板镇高给路口才停下,对方有六至八个人想打李国艺,刚好有一个经过的人叫不要打,他们就将李国艺捉回了现场,我与刘钦等五六人就回到镇政府。半小时后,有人叫去258超市对面集合,我去到时看见邹飞、吴振、赖洪权、亚辉、卢欣涛、刘钦、“三鸡”(又名刘某2)、钟富健、亚钦、“八两金”(又名赖心良)、亚鸡、亚甘等十多人已在那里,不知什么时候开来一辆面包车,大家将刀从车上搬下放在公路边的小巷里,有人叫我开摩托车去某开发区搭李国艺回来,李国艺回来后就去与邹飞、吴振、赖洪权等人商量,这时有人拿来口罩和手套叫大家戴上,目的是怕认错人,这时有人说回开发区打他们一顿,有人说叫广西人过来帮手,天黑后,广西人开了一辆小车过来,大家将刀和水管搬到广西人车上,李国艺说去抓对方一个人出来,后来亚甘带我们去到某村委会那条村他就走了,广西人冲前面,有人拿刀、水管,有人空手,我拿一把刀跟在后面。李国艺抓到了我们要抓的人,当时有人砸车,我站在旁边没有动手,不久大家叫跑,我也跟着跑,但我被一个大只佬拦住,他抢我的刀,对我殴打,我被打得好痛睡在地上,有人要斩我,被一名妇女拦开,我就逃跑了,手机和摩托车遗留在现场,“光头飞”搭我去某村住了一晚。我们二十多人打伤了一名村民及砸了两辆小汽车、两辆摩托车。出发前,是赖洪权和吴振、“光头飞”、李国艺在小汽车上商量后,吴振和赖洪权叫我们去捉人出来的,但他们没有去,他们讲为了制造不在场的证据,叫李国艺带我们去捉人后他们就到某网吧上网去了。广西人是赖洪权叫过来。5、证人刘某2的证言:我的绰号是“三鸡”。2013年农历年三十晚上,李国艺讲他被人欺负,叫我帮他出头,后来我们一行十几个人一起去到某一条村打伤了人,砸坏了汽车。一起去的人有李国艺、钟富健等人。我去是做个样子的,没有伤人以及毁坏财物。三、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林某2成的陈述:2014年1月30日18时许,我在家吃饭时,林某3的妻子黄小妹过说有二十个带着口罩的人开车到她家闹事,我去到我阿叔林某3家时,见到二十个人全都拿着刀或水管,有几个人捉住林某3,林某4小汽车被碰烂,我上前刚想问什么事,几个青年就持刀向我走来,有个人用刀砍我,我双手一挡,大刀砍伤我左额角、左小臂和右手拇指根关节,这时我村有很多群众上来,那些闹事的人就四散逃跑了,其中有个闹事的年轻人被村民当场抓住。2、被害人林某4的陈述:事发当天下午,在某开发区发生了一起摩托车碰撞的事,我到现场后说撞了人家的车就要赔钱,在场的李国艺就打了一棍我左臂,我叔等人来到后,就报警处理,后来双方私了,李国艺赔给我三百元。当天晚上18时,我在家吃完团圆饭后,我弟林某2军打电话给我,说有二三十人持水管和刀上门打我,叫我快走。我逃跑躲藏了一会后,听到外面有村民喊捉人才从屋后面出来,我见到有人被村民抓住,我发现我的小车被那些人砸烂了,我阿叔林某3的小汽车前杠也被砸坏,同时还有两辆摩托车被砸。3、被害人林某3的陈述:事发当天因为摩托车事故纠纷,我侄子林某4被李玉艺用木棍打一棍左手臂,后李玉艺赔偿300元给林某4做医药费,之后我同侄子就回家吃饭。刚吃过饭,我见到二十多个带着口罩拿着长刀、铁水管、铁锹的青年人来到我大哥林其才家,接着将林某4小汽车的挡风玻璃、后尾箱盖、尾灯及倒车灯等打烂,当时我在我大哥家,我见状就冲出来,被人在门口处卡住我的脖子,接着我的右膝盖被打伤,我侄子林某2成被那些人用刀砍伤头部和左小臂,我家兄弟及村民前来帮忙,当时捉住一个打我的人,他的同伙上前救他,村民又捉住一人并将其打伤,我当时问他什么名字,他说叫卢欣涛,另一个被抓住的人逃跑了。事后,现场遗留下作案工具大刀一把,一条铁水管,一把铁钳以及一辆摩托车,还有一部电话。和李玉艺一起来的人有一个是我认识的,叫吴进,石板镇某村人。事后我发现我的小汽车也被打烂了。四、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1、被告人赖心良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4年1月30日(农历大年三十晚)傍晚7时多,李国艺打电话叫我到石板某路口等他,我驾驶摩托车去到时,李国艺已在那里了,接着李国艺驾车搭我往某方向去,一辆白色的面包车跟在后面,我们去到某的一条村子停下,面包车也跟着停下,从车上走下十多个拿着水管和刀的男青年,他们跟在李国艺的后面向村子里冲去,我知道李国艺去打架,我就立即驾驶我的摩托车沿原路回家了。过了几天,我接到李国艺的电话,他说当晚带人到某打了一架,叫我不要和他人讲。2015年11月,我听人说李国艺因之前带人到某某村打架时打伤了人和打烂了他人汽车被抓,公安机关还继续在抓参与的人,迫于压力,我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赖心良在开庭审理时供述:案发当日,我知道李国艺他们是去打架的,李国艺分发了口罩给我,我拿了一条木棍到现场,我只参与砸汽车,没有打人。以前的供述有不一致的,以庭审时的供述为准。2、同案人吴振的供述:2014年1月30日(2013年农历大年三十)下午5时许,朋友“光头飞”打电话给我,说他的朋友被人勒索300元钱,叫我开车搭“豆腐佬”出去。我搭到“豆腐佬”后去到石板宝石宛市场的斜坡处时,见到有几十人围在那里,我们下车走过去,“豆腐佬”问发生什么事,对方说与他无关叫他走开,跟着双方发生争吵并打起来,我看到有人打“豆腐佬”就上前劝架,我抱着对方一名男子不让他打“豆腐佬”,“豆腐佬”爬起来就往石板一中方向走了,接着我也离开,在我上车时,李国艺也跟着上车叫我送他回公岐,当去到某加油站斜对面时,被对方三台车拦住,对方的人叫李国艺下车,然后将李国艺推上他们的车走了。我开车掉头回到某超市买年货,当我准备付款时,见到“光头飞”带有一班人聚集在“狗肉兴”的门口处,“光头飞”问我,说他的朋友被人欺负了怎么办?我讲过年了,有什么事过年后再讲。“光头飞”说吞不下这口气,我就讲大家都是认识的,有什么事讲好就算了,我就回去了。过了约半个小时,“光头飞”打电话给我,叫我到某网吧上网,于是我就与“光头飞”、“豆腐佬”三人一起去上网。约过了半小时多,我就搭“豆腐佬”回去了。李国艺等人到某打砸及伤人的事,之后我和“光头飞”与对方商量,说打伤的人我们负责医好,砸烂的车我们负责修理,但对方要求赔偿20万元,所以未达成赔偿协议。我与“光头飞”、“豆腐佬”三人在某某做生意,以年纪论,“光头飞”年纪较大,叫“大少”,我次之,叫“二少”,“豆腐佬”叫“三少”。3、同案人卢欣涛的供述:2014年1月30日下午16时50分,李国艺打电话叫我到某开发区,我去到后见李国艺同“光头”吵,“豆腐佬”和吴振驾驶一辆黑色的广州本田小汽车来到后,“豆腐佬”问李国艺(对方)是“光头”吗,李国艺讲是,“豆腐佬”就冲上去打了几巴掌“光头”的脸,“光头”还手用拳头打“豆腐佬”的胸口,“豆腐佬”就逃跑,然后吴振就开车搭李国艺逃走,“光头”伙同其家人就驾驶一辆广州本田小汽车追,追到某酒店门前时将前车截停,“光头”想打李国艺,但没有打着,然后双方一起回到某开发区进行调解,派出所民警来到后李国艺赔偿了三百元给“光头”了事。直到晚上18时许,李国艺打电话叫我到某超市门口集合,刘钦开摩托车搭我去到后,“豆腐佬”打电话叫来一辆面包车,面包车上约有九个人,车上有水管、刀等器械。吴振到258超市买来口罩分发给大家,要求大家戴上口罩去捉“光头”打,我们一共有四辆摩托车及一辆面包车,李国艺带队,刘钦骑摩托车跟随,还有“三鸡”、“八两金”、刘某1及宝圩人(在面包车上,我不认识)一起进去,大家都戴口罩朦面,去到某某村之后,李国艺先上去捉住“光头”,接着宝圩的人就持刀及水管砸烂一辆广州本田小汽车,有村民持棍出来打我们,我们就逃跑,村民跟着追。同李国艺一起的有刘钦、刘某1、“三鸡”、“八两金”、钟宫健及宝圩的九个人,加起来有十几个人,宝圩的人拿刀和水管,主要由他们打,我们才敢空手入村捉人。组织闹事的主谋是李国艺、“豆腐佬”和吴振,口罩是吴振出钱和李国艺一起在某超市购买的,吴振分发给大家,要求大家戴口罩入去捉“光头”打。事发当晚我被村民当场打伤了手脚,是民警送我到石板卫生院治疗的,在民警向我问话后,我感到害怕,就逃回家了。事后公安机关对我上网追逃,现在我决定回来投案自首。4、同案人李国艺的供述:2014年1月30日下午15时,我接到朋友平仙的电话,说他的朋友因驾驶摩托车不小心碰了一下停在路边的一辆女装车,被勒索400元,叫我去开发区。我带黎玉鹏、张周郎、钟华明等人去到现场后,就打电话给“大少”(邹飞,光头飞)叫他带人过来。我上前看了一下被碰的摩托车,该车防沙盖有一点被碰过的痕迹,摩托车主要我们赔偿400元,我就对他说如果要赔400元就把车打烂,自称是“光头”的男人就上前推打我,还叫来两辆小车搭了十多个拿着棒球棍的人来到。不久“二少”(吴振)和“三少”(赖洪权,又名豆腐佬)驾驶一辆无牌黑色本田小车来到,“三少”问谁打我,我说是“光头”,“三少”就和他打起来,他们就去追“三少”,“三少”就跑。我从“二少”手中拿过大刀,用刀柄打了一下“光头”的侄子,然后就坐上“二少”的小车离去,但途中被他们拦住回到开发区摩托车零件店,民警来到,我和对方林某4达成了协议,赔了300元给林某4,了结此事。晚上18时多,大少叫我到石板圩的烧烤档,刘某1开摩托车搭我去到时,“大少”、“二少”、“三少”和七八个青年在那里,我认识的有卢欣涛、“白相金”(不知真名)、亚钦、刘钦、“三鸡”(刘志鹏)、亚健(钟富健),我坐上小车,那个黑衣青年说对方打了“三少”,清弯的人拿着“架餐”(打架用的水管和砍刀)到了,现在我们要战回去,过了10多分钟,又来了一辆蒙着牌的面包车,车上坐着10个左右的男青年,“二少”给钱让人去壹加壹超市买来手套及黑色的口罩分给我们戴上,我对“大少”、“二少”、“三少”讲:“我怕被人认出,不去。”,“二少”和“三少”都讲“怕什么,去!”“二少”对我讲“去到后把打过‘三少’的人抓出来,把车打烂”。接着卢欣涛开摩托车和穿黑色衣服的男青年在前面带路,我搭刘某1和“三鸡”,刘钦、亚钦、亚健、“白相金”等人坐另外两台车跟在后面,面包车搭着我不认识的十几个人也跟在后面向“光头”家走去,卢欣涛指着100米处有灯光的楼说是那里,我们停下车,我没拿什么,其他二十多个人从面包车拿砍刀、铁水管向楼房走去,我们发现对方的黑色本田小车,我对后面的人说把车打烂,那些人就冲向车,我冲过去抱着“光头”(林某3),跟在我后面的人拿水管、砍刀去打砸小车,“光头”大力挣脱后说“砍人了、砍人了”,这时有人出来,我害怕就跑了,不知道被谁打了一棍,我跑回面包车里,不一会我们去打砸小车的人回来了,有人说和对方打上了,后他们又拿砍刀、水管冲回去,我坐在车上,不久他们又回来了,清湾的人上了面包车,司机就开车去到广西清湾镇。后来听说卢欣涛被抓住了,刘某1摩托车和手机遗留在现场。一个小时后“大少”他们开车把我们接回石板一偏僻的人家,后“大少”离开,我们在那里过夜,“二少”、“白相金”对我们说,今后谁被抓住就自己把事揽起,不能供出其他人,如果谁供出其他人就收拾谁。平时我们都是听“大少”、“二少”和“三少”的,他们叫我们做事我们都做,我们是他们三人的小弟。在进入村前,是吴振叫砸车的,到现场后是我叫砸车的,清湾的那些人是吴振和赖洪权叫过来的。当时“三少”和别人换转衣服也要和我们一起去,“大少”、“二少”叫他不要去,并讲他们到网吧上网,网吧有摄像头,到时可证实他们与此事无关。5、同案人钟富健的供述:2014年1月30日晚上17时左右,“豆腐佬”(赖洪权,又叫三少)说李国艺在某开发区被人勒索叫我出去,我说贴对联没时间。10分钟后“豆腐佬”说被人打了,叫我去开发区接他。我去到某圩遇见光头飞〔邹飞,又叫大少),他开车去接“豆腐佬”,让我在这里等。一会,邹飞搭“豆腐佬”来到,李国艺、捞钦(刘钦〕、亚辉、亚旭、“八两金”、刘某2也驾车来到。有人说要蒙住面,李国艺就去某超市买来黑色口罩和白色手套分给我们,我们在门口等了约40分钟,一辆银灰色商务车和摩托车搭十多人来到,李国艺对我们说入某捉“光头”出来,“豆腐佬”说去捉“光头”出来打一顿。后我们四辆摩托车在前面,商务小车在后面,直接去到某村口处,大家从小车里拿砍刀、水管,我和坐摩托车的人取工具时已没有了,我就跟在后面,走在前面的人拿着砍刀和水管去打砸小车,还有一人拿着刀架在一个人的颈上,楼里有人出来,我们就向后退,我回到停车处,有人说我们还有人未出来,大部分人又转回去救人,回去救人的人被人拿着锄头赶出来,大家往某某逃跑,后我们跟着“二少”到一户人家里住了一晚。是吴振和赖洪权叫我们去寻衅滋事的,但他们两个没有入去,而是到某网吧上网,制造不在场的证据。6、同案人刘钦的供述:2014年1月30日傍晚,刘某1说李国艺在某开发区发生碰车,李国艺叫他搭我过去,我去到时,看见吴振(又叫振伦)开小车搭着李国艺被两辆小汽车拦住,李国艺被人打。18时许,吴振、赖洪权集合我们到某狗肉铺商量如何报仇,吴振说要将人捉出来,李国艺要求大家要将车砸烂,钟富健去买了口罩和手套分给大家戴上,接着有人从广西清湾叫来一辆商务车,车上来了几个人,有人将刀、水管放上商务车。吴振为了制造不在场的证据,叫赖洪权与他一起到某网吧上网,让摄像头拍下。20时许,我们去到石板某村口下车走进去,钟富健抢去我的水管,我在屋边拿到一把铲,“光头飞”打电话叫我不要去闹事。在现场有人将两辆小汽车砸烂,李国艺右手拿刀,左手捉住一个人,后来很多村民围住我们,我害怕就走了。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及通知书:(1)经鉴定,林某2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林某3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经鉴定,被损坏的日产小车、广州雅阁小车、大阳牌摩托车、无牌女装车以及不锈钢防盗网的损失价值共10160元。六、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1、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证实案发地点,案发现场遗留三只鞋子、六只手套、三个口罩、一条水管、两把长刀和一辆无牌摩托车。2、辨认笔录三份:(1)经李国艺辨认,“大少”邹飞、“二少”吴振、“三少”赖洪权以及刘钦、刘某1、钟宮健都是与他一起寻衅滋事的人;(2)经钟富健辨认,邹飞、吴振、刘钦、刘某1、亚辉(卢欣涛)、赖洪权、“八两金”(赖心良)、刘某2是与他一起寻衅滋事的人;(3)经刘某1辨认,赖心良、吴振、刘某2、赖洪权都是与他一起实施故意伤害及故意毁坏财物的人。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来源合法,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赖心良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赖心良还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心良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赖心良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赖心良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赖心良起辅助作用,可以认定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赖心良与被害人林某3、林某4、林某2成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相关款项给被害人林某3、林某4、林某2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称被告人赖心良有自首情节,在故意伤害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赖心良及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赖心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赖心良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心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莫永强人民陪审员  邓雪萌人民陪审员  杨海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茂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