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重庆简法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富庆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富庆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简法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富庆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1号附1号1-1、2-1、3-1法定代表人:廖连文,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简法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棠溪街道滨江路西段6号法定代表人:汤照华,该司总经理。上诉人重庆富庆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10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原告住所地的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重庆市江北区,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