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鲍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3刑初188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某某,男,195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6)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鲍某某于2015年1月起,在宝山区绥化路XXX弄XXX号庆安二村菜场内一无名棋牌室内设置自动麻将机,以“晃晃麻将”形式聚众赌博,每局抽头人民币2元非法牟利。2015年7月支惠康(另案处理)加入一起参与经营上址棋牌室,至案发非法牟利一万余元。2015年8月12日14时许,高某某、赵某、薛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在上述赌场内赌博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非法所得人民币1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鲍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赵某、高某某、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苏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工作情况》、《户籍资料》、《公安业务档案卡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鲍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鲍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赌具及赌资依法没收。三、追缴被告人鲍某某非法所得,依法没收。鲍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万 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圣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