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3财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广西钦州市中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莫东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钦州市中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莫东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财保108号申请人:广西钦州市中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石南路38号。法定代表人:黄美泰。委托代理人:张振龙,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莉,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莫东钦。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11422021900281651400)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申请人莫东钦名下位于钦州市XXXX街XX号XXXXXX园XX幢2-××号的房产(钦房权证钦城区字第××号)在价值7万元限额内进行查封(活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6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查封期间,不改变房屋的管理及使用人,非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赠与、转让、抵押、故意损毁。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广西钦州市中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志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朝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