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何党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484号被执行人:何党林,男。被执行人何党林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庄刑初字第4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标的额: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现在大连新入监监狱服刑,在银行无存款记录,且无车辆、房屋、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