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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本院受理申请人何某依据本院生效的(2014)城民初字第010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万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事实认可,同意该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01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碧敬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