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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3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上高县总商会担保有限公司、柳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高县总商会担保有限公司,柳琴,廖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3执435号申请执行人:上高县总商会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柳琴,女,汉族。被执行人:廖文胜,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上高县总商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柳琴、廖文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柳琴、廖文胜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期限举证通知书,至今尚未举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2015)上民一初字第4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龙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 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