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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3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琼与黄国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琼,黄国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425号申请执行人:陈琼,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黄国才,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琼与被执行人黄国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黄国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2923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黄国才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无不动产登记记录。现被执行人黄国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黄国才尚欠申请执行人陈琼执行款29235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34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郑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瑞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