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王民初字第0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徐保全诉郭宝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全保,郭宝祥,王爱利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0291号原告徐全保,男,汉族,铜川市矿务局地质勘探队公司车间工人。被告郭宝祥,男,汉族,个体户。被告王爱利,女,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徐全保与郭宝祥、王爱利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中,原告徐全保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郭宝祥眼睛有疾病需要治疗,致使本案无法进行正常审理,且原告提供的证据能证明被告确有过错,故按照司法救济渠道给原告进行司法救助,且原告也表示不再向被告进行追诉,故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全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不予收取。审 判 长 杨光红人民陪审员 温 倩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