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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耿丽娟与松原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丽娟,松原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耿丽娟,松原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579号申请执行人耿丽娟,女,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职工。被执行人松原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耿丽娟与被执行人松原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原告耿丽娟与被告松原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5月10日针对位于宁江区康宁街南侧综合楼二区第九门面积55.18平方米商企楼房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松原市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协助原告耿丽娟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房屋强制过户至申请人耿丽娟名下,现房屋已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