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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汤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1刑初9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2000年1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本案,2016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6]1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卫胡路海宁市盐官镇丰士村郭家木桥东100米地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汤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送检的被告人汤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汤某的证言,现场调查笔录及车辆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记录,提取血样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扣押决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乐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