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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3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士成与高立超、王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成,高立超,王泽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3208号原告:张士成,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高立超,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被告:王泽芬,女,197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士成与被告高立超、王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士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士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士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君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