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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有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田有和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终383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田有和,又名田有伍,男,l969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融水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融水苗族自治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有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桂0225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有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有和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有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田有和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期间,田有和以服从原判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有和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5刑初15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永强审 判 员  谭贵勇代理审判员  胡 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柳强appoint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