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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李文正、陶雪花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正,陶雪花,马新远,高二妮,张翔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7刑初36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正,男,1948年03月08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06月3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8月0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陶雪花,女,1964年08月07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06月3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8月0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马新远,女,1962年07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06月3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8月0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高二妮,女,1963年04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06月3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8月0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翔,男,1992年04月06日出生于河南省平舆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06月30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08月0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刑诉(2016)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正、陶雪花、马新远、高二妮、张翔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华惠、殷峰峰、被告人李文正、陶雪花、马新远、高二妮、张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06月29日夜晚,被告人李文正、陶雪花、马新远、高二妮四人经预谋捕获癞蛤蟆回来给自己治病后乘坐张翔驾驶的面包车在汝南县三门闸街道办事处杨刘行政村罗庄一带非法捕获癞蛤蟆244只,后被查获。经鉴定,被捕获的癞蛤蟆属蟾蜍科,系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之列。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现场示意图,被查获作案工具及被捕获的癞蛤蟆照片,汝南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对被捕获的癞蛤蟆进行放生的照片,汝南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报告,驻林(2013)111号文件,临泉县公安局庞营派出所及平舆县公安局高杨店派出所出具的五被告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抓获证明,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正、陶雪花、马新远、高二妮、张翔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文正、陶雪花、马新远、高二妮四人预谋犯罪并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翔驾驶车辆仅为被告人李文正、陶雪花、马新远、高二妮四人实施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文正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被告人陶雪花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被告人马新远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四、被告人高二妮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06月30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五、被告人张翔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06月30日起至2016年0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吴清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乔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