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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盛国与云南理想家天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盛国,云南理想家天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刘盛国,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邹永康,北斗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理想家天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顺城街顺城写字楼B幢11层1102、1103号。法定代表人:景长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乘树,云南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盛国与被执行人云南理想家天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在昆明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理想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云A×××××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一辆,但尚未查找车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341384.33元,未受偿人民币341384.33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邢仕林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