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杜小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227号被执行人杜小刚,农民。杜小刚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32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中判决罚金部分于2016年7月19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杜小刚无车辆、无房产登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0632执22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铁强审判员 张英辉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