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2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阿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21执21号申请执行人阿某某,女,蒙古族。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阿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文忠审判员 张 清审判员 余洪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永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