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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韦武胜与韦武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武胜,韦武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4执65号申请执行人韦武胜。被执行人韦武根。申请执行人韦武胜与被执行人韦武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武根没有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武胜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韦武根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538.30元,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36元。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韦武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韦武根至今没有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韦武根现年77岁,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韦武胜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韦武根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或线索。2016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韦武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于申请执行人韦武胜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韦武根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韦武胜发现被执行人韦武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持本裁定及原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4执6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必勋审 判 员  班荣瀚代理审判员  韦德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继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