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9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杨建明与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明,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9民初494号原告杨建明,男,汉族,1966年5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朱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涛,男,汉族,1979年5月25日出生,该公司合同科科长,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明诉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明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建明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向原告退还2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永胜人民陪审员 刘喜照人民陪审员 赵海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妥丹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