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与高文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高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被执行人:高文兴。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浦县支行申请执行高文兴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高文兴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荔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改华审判员 张翊诚审判员 金惠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