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2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井支行与赵志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井支行,赵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2445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井支行。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吴家井乡七星村。负责人:叶文元,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志福。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井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志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凉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井支行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以(2016)甘0602执1473号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家井支行就(2015)凉民初字第2304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又以(2016)甘0602执2445号立案,系重复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甘0602执2445号执行案件,本院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