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2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郭卫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郭卫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11号。负责人:唐健,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侯岳龙,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卫卫。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郭卫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卫卫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郭卫卫名下的鲁F×××××号和鲁F×××××小型汽车各一辆。二、被执行人郭卫卫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郭卫卫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郭卫卫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