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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7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占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占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1999号原告张某,女,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占某,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书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