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7民初1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占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占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7民初1999号原告张某,女,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盐山县。被告占某,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书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