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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增亮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增亮,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2219号原告:高增亮,男,汉族,1948年11月4日出生,住磁县。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住所地:磁县朝阳路***号。负责人:张文春,该公司经理。原告高增亮与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磁县分公司为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高增亮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增亮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高增亮负担。审判员  索书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