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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杨进宙与南和县世森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宙,南和县世森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341号原告:杨进宙,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被告:南和县世森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南和县郝桥镇南葭村村西。法定代表人:李赞,任该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宙与被告南和县世森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进宙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进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进宙负担。代理审判员  乐旭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