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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955号原告: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郭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锡盟乌拉盖管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局),住所地锡林郭勒盟。法定代表人:贾凤英,该局局长。原告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天聚放射防护器材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5月31日、2009年7月10日,原告签订了两份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防护及安装防护设备,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告严格按合同履行了义务,但被告只支付了部分欠款,为此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43401.8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贵院将案件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于2009年5月31日签订的《供销合同书》中第九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法院起诉均可,双方于2009年7月10日签订的定作合同书第九条也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据此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