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82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与蒙仕昊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蒙仕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82执2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负责人:郭世刚,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廖晓峰,该支行客户部员工。���托代理人:黄俊杰,该支行客户部员工。被执行人:蒙仕昊,男,壮族,广东省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住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诉被告蒙仕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5)清连法民二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定,限被告蒙仕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信用卡不良透支本金492.71元,利息73.62元,滞纳金25.97元(暂计至2016年3月7日止,剩余利息及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和计算方法计算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逾期后,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银行、工商、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882执2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新生审判员 唐贯忠审判员 熊伟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旭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