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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王孝余与湘潭县排头石灰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321执恢53号王孝余、湘潭县排头石灰厂:申请人王孝余申请执行湘潭县排头石灰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孝余依据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潭中民一终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所申请执行湘潭县排头乡石灰厂所欠申请人劳务工资103265.3元,以及申请人王孝余垫付的王怀德医疗费等各项费用3729.33元,案件受理费122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车辆评估费300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1542元,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