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广顺诉程彦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顺,程彦平,邯郸市乐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4212号原告:孙广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丹、任秀公,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彦平。被告:邯郸市乐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399号142号。法定代理人:王志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乾龙。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西外环车辆管理所对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广顺与被告程彦平、被告邯郸市乐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2016年10月2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广顺撤回对被告程彦平、被告邯郸市乐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孙广顺负担。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雨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