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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民终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谢表龙与陈珍发、陈玉珍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珍发,陈玉珍,谢表龙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1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珍发,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珍,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德火、彭忠雄,福建福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表龙,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莆田市秀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詹双双,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陈珍发、陈玉珍因与被上诉人谢表龙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珍发、陈玉珍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珍发、陈玉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珍发、陈玉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计3687.5元,由上诉人陈珍发、陈玉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华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彭赵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益群附:相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