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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民特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夏光莲、刘光明诉侯慧媛申请撤销、变更监护权资格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光莲,刘光明,侯慧媛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民特54号申请人:夏光莲,女。申请人:刘光明。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鹂,系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侯慧媛。申请人夏光莲、刘光明与被申请人侯慧媛申请撤销、变更监护权资格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夏光莲、刘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侯慧媛的监护权;2.变更申请人为刘巳扬的监护人;3.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系刘玉虎的父母,刘巳扬的祖母、祖父。2005年3月刘玉虎与被申请人侯慧媛登记结婚,2006年8月23日刘巳扬出生,刘巳扬出生6个月开始由申请人抚养照顾,2007年4月26日刘玉虎与被申请人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刘巳扬跟随父亲刘玉虎生活,2008年12月8日刘巳扬父亲刘玉虎因工死亡。被申请人自2007年4月26日离婚后便开始自己的新生活,对刘巳扬的生活学习不闻不问,即便2008年刘巳扬父亲刘玉虎死亡后,也未得到被申请人的丝毫关心和怜悯,刘巳扬近10年的成长求学过程中既未体会过母爱的温暖也未得到母亲所给予的任何经济支持,刘巳扬姑姑刘玉池曾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要求其对刘巳扬进行关心,哪怕为刘巳扬买一套衣服也好,但被申请人无情拒绝。刘巳扬从小和祖父祖母及姑姑一起生活,祖父祖母让刘巳扬和其他孩子一样接受教育,健康成长,刘巳扬也愿意继续和祖父祖母一起生活。刘巳扬在学校表现优异,兴趣爱好广泛,从小学习拉丁舞、钢琴、双排键电子琴等,并多次获得国家级舞蹈比赛一等奖。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尽心管理和教育,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提起变更监护权之诉,被申请人仅仅是给了刘巳扬生活的陌生人,不再具备担任监护人的资格。故申请人特依法诉至法院。被申请人侯慧媛辩称(缺席)。经审理查明:刘巳扬出生于2006年8月23日。申请人夏光莲、刘光明系刘巳扬的祖父母,被申请人侯慧媛系刘巳扬的母亲。2007年4月26日,刘巳扬父亲刘玉虎与被申请人侯慧媛经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刘巳扬由父亲刘玉虎抚养。2008年12月8日刘巳扬父亲刘玉虎因工死亡。刘巳扬便跟随二申请人生活至今。被申请人自2007年4月26日离婚后便开始自己的新生活,对刘巳扬的生活学习不闻不问。庭审中,通过对刘巳扬的询问,刘巳扬也称其一直跟随祖父母共同生活,母亲侯慧媛并未照顾过其生活,也没有给付过生活费,并当庭表达了其希望继续和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愿望。本院认为,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提起诉讼。本案被申请人侯慧媛,在刘巳扬父亲刘玉虎死亡后,另行重新与他人组成新的家庭,未承担起对刘巳扬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对刘巳扬的生活不闻不问,也未支付其生活及学习费用。为了有利于刘巳扬的学习、生活及其成长,应变更申请人夏光恋、刘光明为刘巳扬的监护人为宜,故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申请人侯慧媛为刘巳扬的监护人的资格。二、变更刘巳扬的监护人为申请人夏光莲、刘光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丹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兰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