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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5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刘润山与孔祥军、孟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山,孔祥军,孟庆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5261号原告刘润山,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孔祥军,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孟庆芬,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润山与被告孔祥军、孟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润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