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5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刘润山与孔祥军、孟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山,孔祥军,孟庆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5261号原告刘润山,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孔祥军,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孟庆芬,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润山与被告孔祥军、孟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润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