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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81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宋恩凯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C}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81执469号申请宋恩凯罚金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介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恩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宋恩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银行存款,且暂无执行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三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