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恢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杨明光与陈远生合同纠纷2016执恢30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光,陈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恢302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光,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陈远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申请执行人杨明光与被执行人陈远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远生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14048.64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恢3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彭志雄执行员 李 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建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