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红,王关荣,迟合德,莱州市玉泽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2895号原告李玉红,女,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任立业,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关荣,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迟合德,男,195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关荣,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莱州市玉泽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柞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迟合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关荣,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红与被告王关荣、迟合德、莱州市玉泽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李玉红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国树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