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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57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王茜华与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志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茜华,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57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茜华,男,1979年2月11日出生,住孝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号。法定代表人关绪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志德,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茜华与被执行人湖北楚天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志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程国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