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2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茉衣达服饰有限公司与项兰发劳动合同纠纷2016民终1281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茉衣达服饰有限公司,项兰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128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茉衣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京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肇贤,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俊秋,广东敏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项兰发。上诉人广州茉衣达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项兰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2014)穗番法民五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广州茉衣达服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项兰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385.67元。二、广州茉衣达服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项兰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700元。三、驳回广州茉衣达服饰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广州茉衣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上诉人广州茉衣达服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即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双倍工资39728.57元及经济补偿金6000元,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项兰发答辩称:对原审判决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有异议,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上诉人工作年限的争议,原审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作为用人单位的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正确,在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被上诉人的入职时间的情况下,原审采信被上诉人的主张认定工作年限并无不当。其二,关于未签订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由于上诉人不能证实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法合理,应予支持。其三、关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由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实各自所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并无不当。经审查,上诉人上诉请求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茉衣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晓航审判员 苏韵怡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