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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30民初1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芮城县富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秦钢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城县富美装饰有限公司,秦钢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30民初1151号原告:芮城县富美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战军,经理。被告:秦钢岺,男,汉族,X县X镇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城县富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秦钢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以其与被告已和解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城县富美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党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