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执9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颜昌、六盘水市政工程公司建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颜昌,盘水市政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9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59794-1。委托代理人胡遥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颜昌,男,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六盘水市政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465134-3。法定代表人丁江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汇民商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人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颜昌、六盘水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被执行人颜昌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六盘水市政工程公司未正常经营,资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衢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颜昌、六盘水市政工程公司建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谢兴伟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启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