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与盛新明、盛孝勇、盛克姣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门县国土资源局,盛新明,盛孝勇,盛克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石门县楚江街道办澧阳中路049号。法定代表人邓德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南华,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盛新明,男,1965年3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盛孝勇,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盛克姣,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执行石门县国土资源局与盛新明、盛孝勇、盛克姣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伟署审判员 杨 伟审判员 唐汇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盛华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