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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书民、许芙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书民,许芙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705号申请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路传明,理事长。被申请人:张书民,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申请人:许芙蓉,女,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申请人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书民、许芙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书民所有的位于位于虞城县城关镇黄河路南段东侧的房产,产权证号:虞房权证2009字第××号(虞房他证城关镇字第15155**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正平审 判 员  梁大红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