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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125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玉婷、刘大荣与李晓艳、钟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婷,刘大荣,李晓艳,钟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259-6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婷,女。申请执行人:刘大荣,男。被执行人:李晓艳,女。被执行人:钟迪,男。本院执行的李玉婷、刘大荣与李晓艳、钟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红民保字第17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玉婷所有的房屋一处及车库一处、刘大荣所有的房屋一处、李玉婷和刘大荣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处,现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玉婷所有的房屋一处的查封。二、解除对李玉婷所有的车库一处的查封。三、解除对刘大荣所有的房屋一处的查封。四、解除对李玉婷和刘大荣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瑞新审判员  张春玉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立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