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15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高飞与李红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飞,李红燕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15939号原告:高飞,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李红燕,女,1961年4月15日出生。原告高飞与被告李红燕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飞、被告李红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李红燕向我退还学费5000元;2.诉讼费由李红燕负担。事实和理由:李红燕于2016年3月3日招收我为徒,传授乳房护理知识和按摩技术,学时4个月,收取学费1万元及两年内的后续支持费2万元,并承诺学完后每月给予免费技术支持一次,共24次。2016年4月15日,李红燕告知我所授课程完毕,可自行出去找活干。在教学过程中,李红燕所授内容为百度搜索或网购图书的照本宣科,并常在授课过程中请教学员穴位的取穴方法。我认为李红燕不能传授正确的医学知识,没有教学资质,其所授知识没有医学依据,学完也不能考取国家认可的证书,更不用说每月四五万元的收入。我曾多次要求李红燕发给学习证书,其一直让我等待。2016年6月20日,我正式向李红燕提出退还2万元后续支持费,因为到现在为止,我没有独立完成过一个工作,不再需要后续支持。李红燕称课程已经完成,所交费用为学徒费,只退还我5000元,再沟通未果。据我了解李红燕已向王燕退款1万元,现诉请判决李红燕再次向我退还后续支持费5000元。被告李红燕辩称,不同意高飞的诉讼请求。2015年,我在微信朋友圈发信息招收徒弟,因我曾给高飞治疗过乳腺炎,我的技术得到了她的认可,因此在得知我招徒的信息后高飞表示想跟我学习,我请她考虑是否有人脉之后再做决定,并明确告知她我只负责教手艺,不负责找工作,后高飞决定跟我学习通乳和催乳的技术,我们形成了师徒关系。从2016年3月3日开始,课程一直持续到五月初结束,我教授的内容既有理论也有实际操作。在5月份我带第二期徒弟的时候,还曾带着高飞出去实习。现在高飞是找不到活儿干,所以来起诉我。我收的都是学徒费,没有支持费,我是打算把我十多年的手艺进行传承,因为第一次带徒弟,怕他们不能坚持,所以让她们分期交费。之后因为她们的纠缠,就退了五千元,事情已经得到了解决。综上,我收高飞为徒,全部课程已经教授完毕,现在她要求我退费没有道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初,李红燕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帖招收学徒,高飞主动联系李红燕要求学习,双方在七里庄面谈,后高飞决定跟随李红燕学习。2016年3月3日,高飞预交学费一万元。2016年3月28日,高飞再次交纳学费二万元。高飞共计跟随李红燕学习一个多月的时间,学习期间李红燕在酒店的客房内教授高飞等人通乳及催乳的相关知识及技术,并实际带领高飞入户进行实操练习。后因高飞认为李红燕不具备教学资质、收取费用过高、学成后无法取得相关证书、无法就业,双方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李红燕于2016年6月22日退还高飞部分学费五千元。高飞向李红燕出具字据一份:“本人高菲,全部学习完成母婴护理、通乳、催乳课程及实操。特发放支持费伍仟元整。”庭审中,李红燕表示自己是招徒,所收费用全部为学费,没有支持费的说法。李红燕提供了学徒的微信群信息作为证据,拟证明其教学得到了包括高飞在内学徒的认可。高飞认可微信内容的真实性。另查,李红燕具备妇幼保健员的职业资格,并曾在北京优生优育培训中心接受母婴护理员培训,取得该中心颁发的结业证书。高飞生产后,李红燕曾为高飞治疗过乳腺炎。本院认为,高飞得知李红燕发送在微信朋友圈中的招收学徒信息后主动与李红燕联系,双方达成协议,高飞随同李红燕学习通乳及催乳技术,李红燕收取学徒费3万元,上述行为系双方自愿达成,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高飞跟随李红燕学习了相关知识和技能,李红燕应为其所付出的劳动得到相应的报酬。关于高飞以李红燕不具备教学资质要求其退费的主张,本院认为李红燕的招徒行为不同于一般专业培训机构的招生,李红燕有基本的妇幼保健资格和催乳技术,高飞出于对其服务和技术的信赖,在李红燕发出招收徒弟的公告后主动联系李红燕,即是对其技术和能力的认可。师傅带徒弟的教学方式由来已久,其生源主要依靠教学者的专业技能及其在同行业的口碑,对其是否具有专业教学资质法律并无强制性的规定,故李红燕带徒收取学徒费的方式,并无不当。至于学费的高低,双方在学习前已经协商一致,高飞认可并交纳了学习费用。关于学习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问题,李红燕系个人招收徒弟、传授技术,无法提供证书理所当然,高飞对此理应提前预见。现高飞以此为由要求退费,亦无法律依据。高飞表示李红燕所收费用中的2万元为后续支持费,现因未得到任何后续支持,要求退还相关费用,但其交费记录和收据上均由其书写交纳学费或学徒费,并未显示支持费。退一步讲,即使双方约定李红燕有义务为高飞提供“后续支持”,高飞因未得到后续的帮助而导致无法工作或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双方已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李红燕亦退回了相关的费用,高飞在双方达成和解后再诉至法院要求李红燕退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高飞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高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高飞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铭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