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5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384号原告:潘某,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巩义市第十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潘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2016年10月20日,原告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孙艳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