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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5民初4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贾少平与王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少平,王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4342号原告贾少平,男,194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钦白,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王平,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少平与被告王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1.0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曾小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小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