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付远与周国灿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付远,周国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861号申请执行人杨付远,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许昌县。被执行人周国灿,地址许昌县。杨付远与周国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国灿没有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付远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国灿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付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国灿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付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力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百度搜索“”